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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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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刑制

《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581),诏高颎等更定新律。

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疑当作六十。

至于百。

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裂之法。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犯私罪以官当徒。

定讫,诏颁之。

《本纪》开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三年(583),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惟五百条。

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十三年(593),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胡三省曰:“配防者,配隶军伍,使之防守。”

见《通鉴》开皇十九年(599)《注》。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除十恶之条。

时升称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皆二倍,其实不异。

三年(607),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本纪》:三年四月甲申,颁律令。

谓之《大业律》。

一曰名例,二曰捕亡,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困学纪闻》云:“五刑之法《疏》《周官·秋官·司刑疏》。

谓宫刑至隋乃赦。

崔浩《汉律序》: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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