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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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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口

版籍之法,唐代为详。

《旧书·职官志·户部》云: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通鉴》:开元十六年(728),是岁,制户籍三岁一定,分为九等。

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

户籍在府、州、县属户曹、司户,见《新书·百官志》。

每定户以仲年,造籍以季年。

州、县之籍,恒留五日,当作十五日。

《食货志》云: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省籍留九日。

籍必岁上。

《新书·百官志》:职方,凡图经,非州县增废,五年乃修,岁与版籍偕上。

《食货志》云:天宝三年(744),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巡幸,省载运之费焉。

可见是时为政者,于户籍必时加检阅也。

定籍之意,实重赋役,而计生齿转居其次,故户必定其等第。

定等之法,颇病烦苛。

《食货志》:开元二十五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住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人货财数。

可见其概。

职是故,人民恒思流移,而域民之法,遂不得不严。

《职官志》:凡户之两贯者,先从边州为定,次从关内,次从军、府、州。

若俱者,各从其先贯焉。

乐住之制,居狭乡者听其从宽,居远道者听其从便,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

《户部》。

其法可谓颇密。

《李抱玉传》:抱玉于代宗时上言:臣贯属涼州,本姓安氏。

以禄山构祸,耻与同姓,去至德二年五月,蒙恩赐姓李氏。

今请割贯属京兆府长安县。

许之。

因是举宗并赐国姓。

《新书·李晟传》:以临洮未复,临洮郡,即洮州。

晟,洮州临潭人。

请附贯万年。

诏可。

徙贯至烦敕许,虽晟等大臣,事体与编氓有异,亦可见其法之严。

《旧书·方技传》:崔善为,贞观初拜陕州刺史。

时朝廷立议,户殷之处,得徙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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