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官私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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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官私振贷
公家振恤,时愈晚则愈微,而出举兴生之事,顾日盛焉。
《隋书·食货志》:开皇八年五月,高颎奏:诸州无课调处,及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食,乘前已来,恒出随近之州。
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
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
帝从之。
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
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者,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惟利是求,烦扰百姓。
败损风俗,莫斯之甚。
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
回易取利,一皆禁止。
《高祖纪》:开皇十四年六月,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
不得治生,与人争利。
《苏孝慈传》:先是以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
孝慈以为与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
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
《通鉴》亦云:诏公卿以下皆给职田。
则所给似兼有廨田、职田二者。
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惟禁出举收利。
魏孝文帝颁官禄,罢诸商人,见《两晋南北朝史》第二十章第三节。
隋初公廨钱,必沿自周、齐。
疑在魏世,官家之出举、兴生,亦未能全绝也。
至唐世则更甚。
《新书·食货志》云: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贞观十二年(638),罢之。
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制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
十五年(641),复置。
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
每司九人,补于吏部。
所主才五万钱以下。
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
岁满受官。
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京七十余司,更一二岁,捉钱令史百余人。
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
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诏给百官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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