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钱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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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钱币(下)
隋、唐、五代之世,铜钱阙乏,所恃以济其穷者,实为布帛。
《唐律疏议》以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为短狭,已见第二节。
《新书·百官志》织染署云:“掌供冠冕组绶及织纴色染锦罗纱縠绫紬绢布,皆广尺有八寸,四丈为匹。
布五丈为端。
绵六两为屯。
丝五两为。
麻三斤为。”
《通鉴》:开元十五年(727),上命妃嫔以下宫中育蚕。
夏至,赐贵近丝人一。
胡《注》曰:“杜佑曰:《唐令》麻三斤为,未知丝轻重何如?”
《旧书·职官志》金部曰:“凡赐十段,其率绢三匹,布三端,绵四屯。
若杂采十段,则丝布二匹,紬二匹,绫二匹,缦四匹,若赐番客锦采,率十段则锦一张,绫二匹,缦三匹,绵四屯。”
《旧五代史·唐明宗纪》:长兴元年十月,诏凡赙赠布帛,言段不言端匹。
段者,二丈也,宜令三司依此给付,此其权度及用之之法也。
布帛虽重滞,较之谷物,究易搬运,且便藏贮,故其用较谷物为广。
然较之铜钱,则此诸德,尚相去甚远。
民间造之,利于行滥短狭,官取之又务求其长大,已见第二节。
《旧书·李皋传》言皋“于官匹帛皆印之,绝吏之私”
,是吏之掌管者有弊也。
《旧五代史·周世宗纪》:显德三年五月,诏天下公私织造布帛及诸色匹段,幅尺斤两,并须依向来制度,不得轻弱假伪。
犯者擒捉送官。
此诏用意虽重在私,然兼言公私,则宫中制造,亦未尝无弊矣。
故铸钱究不容已也。
惟偏僻之区,有竟无钱者,不得不专借布帛以为用耳。
如《新五代史·四裔附录》载胡峤《陷虏记》,谓西楼有邑屋市肆,然交易无钱而用布是也。
金银之为用亦日广,首于赏赐见之。
梁睿平王谦,赐金二千两,银三千两。
杨素平江南,赐黄金四十斤。
讨突厥,赐黄金百斤。
周法尚平李光仕,赐黄金百五十两,银百五十斤。
慕容三藏破王仲宣,赐奴婢百口,加以金银杂物。
郑善果为鲁郡太守,与武威太守樊子盖考为天下第一,各赐黄金百两。
唐太宗平王世充,赐黄金六千斤。
元吉亦赐二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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