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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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封建
封建之制,秦、汉而后,久已理不可行,而亦势不能行,而昧者犹时欲复之。
其说亦可分二等:晋初之议复封建,犹有为天下之意也,至唐则纯乎视天下为一家之私产而欲保之矣。
封建之所以不可复行也,以其势不能,固也。
当列国未一之时,国各有其自立之道,欲替之而不可得,故其势足以相仇,而亦足以相辅。
秦、汉而后,则异是矣。
秦、汉之所以获统一,本因其力在列国中为独强,统一之后,更欲树国使为己藩辅,则必使其力足与己相抗而后可。
何也?树国于外,本所以防窃据于中也。
然如是,安能保其不与己相抗?吴、楚不灭,新莽或不易代汉,然吴、楚不灭,能保其当哀、平之世,无裂冠毁冕之志乎?晋初议封建者,莫如刘颂之得其实。
颂谓建国欲以为藩辅,则其国必不可替,然其势可替也,安能保执中央之权者不之替乎?抑其势可替者,虽强存之亦奚益?故郡县之世,更言封建,其道终穷也。
然晋初之言封建者,实非徒欲为一家保其私产。
盖自当时之阅历言之,替旧朝者,其道有二:一为权臣之移国,王莽、曹操是也。
一为匹夫之崛起,张楚、黄巾是也。
欲绝此二者,时人所见,自谓非封建莫由。
司马氏之欲复封建,固不敢谓其无欲私天下之心,然如陆机、刘颂之徒,则必非为一姓计者也。
参看《两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三节。
至唐而其意迥异矣。
封建之制,本有两元素:君国子民,子孙世袭,一也,此自其为部落酋长之旧。
锡以荣名,畀之租入,二也,此则凡人臣之所同矣。
前者势不能行,而后者不容遽废,而财力又有给有不给,则锡以荣名,而于租入则或与之,或靳之,又其势也。
故自魏、晋以来,大率存五等之名,而封户则或有或无,隋、唐虽异其名,不能异其实也。
《隋书·百官志》:隋初封爵,本有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
炀帝惟留王、公、侯三等,余并废之。
《新书·百官志》:唐爵九等:一曰王,食邑万户。
二曰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户。
三曰国公,食邑三千户。
四曰开国郡公,食邑二千户。
五曰开国县公,食邑千五百户。
六曰开国县侯,食邑千户。
七曰开国县伯,食邑七百户。
八曰开国县子,食邑五百户。
九曰开国县男,食邑三百户。
《旧书·职官志》:武德令惟有公、侯、伯、子、男,贞观十一年(637),加开国之称也。
皇兄弟、皇子皆封国为亲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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