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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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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封建

封建之制,秦、汉而后,久已理不可行,而亦势不能行,而昧者犹时欲复之。

其说亦可分二等:晋初之议复封建,犹有为天下之意也,至唐则纯乎视天下为一家之私产而欲保之矣。

封建之所以不可复行也,以其势不能,固也。

当列国未一之时,国各有其自立之道,欲替之而不可得,故其势足以相仇,而亦足以相辅。

秦、汉而后,则异是矣。

秦、汉之所以获统一,本因其力在列国中为独强,统一之后,更欲树国使为己藩辅,则必使其力足与己相抗而后可。

何也?树国于外,本所以防窃据于中也。

然如是,安能保其不与己相抗?吴、楚不灭,新莽或不易代汉,然吴、楚不灭,能保其当哀、平之世,无裂冠毁冕之志乎?晋初议封建者,莫如刘颂之得其实。

颂谓建国欲以为藩辅,则其国必不可替,然其势可替也,安能保执中央之权者不之替乎?抑其势可替者,虽强存之亦奚益?故郡县之世,更言封建,其道终穷也。

然晋初之言封建者,实非徒欲为一家保其私产。

盖自当时之阅历言之,替旧朝者,其道有二:一为权臣之移国,王莽、曹操是也。

一为匹夫之崛起,张楚、黄巾是也。

欲绝此二者,时人所见,自谓非封建莫由。

司马氏之欲复封建,固不敢谓其无欲私天下之心,然如陆机、刘颂之徒,则必非为一姓计者也。

参看《两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三节。

至唐而其意迥异矣。

封建之制,本有两元素:君国子民,子孙世袭,一也,此自其为部落酋长之旧。

锡以荣名,畀之租入,二也,此则凡人臣之所同矣。

前者势不能行,而后者不容遽废,而财力又有给有不给,则锡以荣名,而于租入则或与之,或靳之,又其势也。

故自魏、晋以来,大率存五等之名,而封户则或有或无,隋、唐虽异其名,不能异其实也。

《隋书·百官志》:隋初封爵,本有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

炀帝惟留王、公、侯三等,余并废之。

《新书·百官志》:唐爵九等:一曰王,食邑万户。

二曰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户。

三曰国公,食邑三千户。

四曰开国郡公,食邑二千户。

五曰开国县公,食邑千五百户。

六曰开国县侯,食邑千户。

七曰开国县伯,食邑七百户。

八曰开国县子,食邑五百户。

九曰开国县男,食邑三百户。

《旧书·职官志》:武德令惟有公、侯、伯、子、男,贞观十一年(637),加开国之称也。

皇兄弟、皇子皆封国为亲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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