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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限制宗教政令XiNShUHaiGe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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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限制宗教政令

僧、道本非可以伪滥也。

“自西晋已上,国有严科,不许中国之人,辄行髡发。”

傅奕《请除佛教疏》语。

奕意见虽偏,此语则不能为伪造也。

其后虽许之,然管辖有定职,北齐以昭玄寺掌佛教,隋曰崇玄署,隶鸿胪。

炀帝改郡县佛寺为道场,道观为玄坛,各置监、丞。

见《隋书·百官志》。

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

贞观中,废寺观监。

上元二年(675),置漆园监,寻废。

开元二十五年(737),置崇玄学。

天宝二载(743),改曰崇贤馆。

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为之。

领两京玄元宫及道院。

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皆隶鸿胪寺。

武后廷载元年(694),以僧、尼隶祠部。

开元二十四年(736),道士、女冠隶宗正寺。

天宝二载(743),以道士隶司封。

贞元四年(788),崇玄馆罢大学士。

后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僧、尼之籍及工役。

元和二年(807),以道士、女冠隶左右街功德使。

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

见《新书·百官志》。

宗正寺及崇玄寺注。

寺观、僧道有定数。

见《新志·崇玄署职》。

剃度须得允许,《新志·崇玄署职》云:“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

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

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

行动亦有拘检。

崇玄署职又云:“凡止民家,不过三夜。

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

路远者州县给程。”

《韩愈传》:贾岛,范阳人。

初为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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