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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限制宗教政令XiNShUHaiGe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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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限制宗教政令
僧、道本非可以伪滥也。
“自西晋已上,国有严科,不许中国之人,辄行髡发。”
傅奕《请除佛教疏》语。
奕意见虽偏,此语则不能为伪造也。
其后虽许之,然管辖有定职,北齐以昭玄寺掌佛教,隋曰崇玄署,隶鸿胪。
炀帝改郡县佛寺为道场,道观为玄坛,各置监、丞。
见《隋书·百官志》。
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
贞观中,废寺观监。
上元二年(675),置漆园监,寻废。
开元二十五年(737),置崇玄学。
天宝二载(743),改曰崇贤馆。
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为之。
领两京玄元宫及道院。
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皆隶鸿胪寺。
武后廷载元年(694),以僧、尼隶祠部。
开元二十四年(736),道士、女冠隶宗正寺。
天宝二载(743),以道士隶司封。
贞元四年(788),崇玄馆罢大学士。
后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僧、尼之籍及工役。
元和二年(807),以道士、女冠隶左右街功德使。
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
见《新书·百官志》。
宗正寺及崇玄寺注。
寺观、僧道有定数。
见《新志·崇玄署职》。
剃度须得允许,《新志·崇玄署职》云:“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
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
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
行动亦有拘检。
崇玄署职又云:“凡止民家,不过三夜。
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
路远者州县给程。”
《韩愈传》:贾岛,范阳人。
初为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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