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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政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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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是古今中外第一好小说,在金庸作品之中,排名第一。

出身于市井的韦小宝有着一种小市侩的形象,年幼的他是在一家妓院长大的。

但是机遇巧合,误打误撞竟然从一个无名的小太监到一个高官厚禄的韦爵爷,这个过程中充斥着金钱与权力。

韦小宝是一个凡人,更是一个小混混,他对美好的事物也是很向往的,他也懂得利用权力取得利益。

所以他的价值观是市井的、平凡的。

虽然他不是地道的大侠(如郭靖、杨过之辈),但他也懂得江湖道义,也知道孝顺长辈,还懂得知恩图报,待人接物中也存在着几分老道的意味。

所以从另一个层面说,他的价值观又是伟大的。

像这种存在着平凡而拥有伟大的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可以找到的,所以他成为了一个活人,这正是金庸先生的高明之处,把死的变成了活的,塑造了一个鲜活的人物在观众面前,是值得称道的。

韦小宝在本回的情节中,不愿意直接把王屋山的众人送官或者直接处死,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反清复明”

的义气。

虽然他并不真的认为“反清复明”

有多大的意义,这在他和陈近南的几次交谈中可以看出,他觉得清朝皇帝管理国家也很不错,去刺杀皇帝是不对的。

但是既然师傅陈近南要求他这么做,并且江湖上都将天地会的人视为英雄,他也就要保全这一干同样是在做“反清复明”

工作的“同行”

从这里可以看出韦小宝这个人物,是一个好人,因为他比较正直,肯为朋友两肋插刀;当然也可以把他看成一个坏蛋,一个好色之徒,一个视赌如命的小人,因为他不杀王屋山群雄的另外一个原因,当然就是一见钟情的曾柔。

本来,韦小宝是准备和王屋山十九个人分别“赌一把”

,然后直接放了曾柔。

但是曾柔不愿意自己一个人独生,于是韦小宝让曾柔替王屋山十九个人来和他赌。

曾柔用眼神征求大家的意见,一个蓝衣大汉表示同意,七八个人随身附和,其他人未明确表态,这里就涉及一个民事代理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可见,曾柔代替其他人与韦小宝进行赌博的行为,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仍然是符合民事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至于在投出三点(很低的点数,失败的可能性很大)以后,蓝衫汉子元义方开始反悔,认为他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出声,因此并不等同于他认可这个代理合同,这里涉及一个默示代理是否有效的问题。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

学者认为,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其实,不论是容忍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这里都可以说明行为人对代理行为的明知和不反对。

如果行为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特定的客观影响因素,如不清楚代理行为或者因病无法预知等,则代理后果应当承担。

1.7知人善用:不肯拍马屁的都有本事

【情节】

《鹿鼎记》第37回“辕门谁上平蛮策朝议先颁谕蜀文”

“……我凭了甚么本事加官进爵?最大的本事便是拍马屁,拍得小皇帝舒舒服服,除此之外,老子的本事实在他妈的平常得紧。

看来凡是有本事之人,不肯拍马屁,喜欢拍马屁的,便是跟老子差不多。”

仰起了头思索,相识的武官之中,有那个是不肯拍马屁的?天地会的英雄豪杰当然不会随便拍人马屁,只是除了师父陈近南和吴六奇之外,大家只会内功外功,不会带兵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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