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政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8页)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的犯罪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犯罪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有一定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也比较明确,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过失伤害又称过失致人重伤罪,它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所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伤害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已经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只造成他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按民事案件处理。
具体到郭芙的断臂行为,该如何认定呢?这就要分析郭芙当时的主观心态,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郭芙连败两招,怒气更增,只见床头又有一剑,抢过去一把抓起,拔出剑鞘,便往杨过头上斩落。”
郭芙愤恨那一掌之辱,心想:“你害我妹妹性命,卑鄙恶毒已极,今日便杀了你为我妹妹报仇。
爹爹妈妈也不见怪。”
于是郭芙一咬牙,手上加劲,挥剑斩落。
这些行为加心态,似乎能够说明郭芙杀人的动机,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郭芙明知杨过的武功很好,即使在受伤的情况下,杨过也可以轻松地将郭芙手中的剑抢走,所以郭芙并不认为杨过就是在束手待毙,认为他肯定可以抵挡。
特别是在“这一剑斩落,竟致如此”
的后果时,郭芙吓得呆了,知道已闯下了无可弥补的大祸,哭着掩面夺门奔出。
综上所见,郭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当定位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郭芙造成这种严重后果后,立即告知其父母。
郭靖和黄蓉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郭靖按照传统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的报复模式,准备砍下郭芙的一条胳膊,以示惩罚和赔偿;但是黄蓉显然在护犊,不同意郭靖这种简单公正的处罚方法。
在强行阻止郭靖执行家法的时候,又在给郭芙出主意:“快回桃花岛去,请柯公公来向爹爹求情。”
黄蓉也知道,这个时候的郭靖,估计只有江南七怪的柯镇恶才能够降服。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郭靖是否有权直接处置郭芙?当时的时代是南宋时期,对犯罪实行的是绝对的公诉制度,应当由地方官员依法对郭芙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武侠小说一般不考虑这些问题,否则的话,其中的打打杀杀还不知道要累死多少衙役、捕快呢!
第二,黄蓉对郭芙的行为是否属于包庇?我国古代有一项法律原则,叫“亲亲相隐不为罪”
。
该原则在《唐律疏议》中发展完备,唐朝甚至还规定“同居相为隐”
的原则,宋朝基本沿袭唐律没有什么变化。
南朝梁武帝甚至规定,子证母罪要给予刑罚。
因此,黄蓉的做法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不构成包庇罪。
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首次在我国明确规定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此前争议颇大的亲亲相隐制度。
但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并未排除近亲属之间的包庇行为,可见我国亲亲相隐仅限于刑事庭审的拒绝作证。
按照这个条款,黄蓉的行为完全构成包庇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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