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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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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意义上,当仪琳对契约表示反对时,契约的有效性仍然毋庸置疑。

不过,纵使契约有效,仪琳亦得拒绝拜师请求权。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仪琳其实根本无从拒绝,因为拜师请求权并未有效成立。

欲以契约确立权利义务,除意志自由外,尚须有足够的诚意,否则,戏言而已,无任何拘束力。

令狐冲与田伯光之约即属此类非诚意表示:一方面,令狐冲自己从未打算接受一旦落败即拜仪琳为师的后果,己所不欲,岂可施之于人?另一方面,令狐冲在华山玉女峰曾明确向田伯光表示:“田兄拜那小师父为师之事,只是一句戏言,原当不得真。”

例外情况下,戏言亦可产生契约效力,前提是对方有理由信其为真。

不过,即便田伯光有此误信,令狐冲作出说明后,亦足可冰释,从而阻却戏言的契约效力,更何况误信其实并不存在。

田伯光在不戒和尚的逼迫之下拜师,尚需追问的是:设立拜师义务之契约无效,作为契约履行行为的拜师行为是否随之无效?此取决于拜师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确立拜师义务之契约——之间是奉行要因原则抑或抽象原则。

要因立场较为简单——拜师行为将因其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

如此,田伯光可随时以拜师行为无效为由自行离去,而无背叛师门之忧。

抽象原则之下,拜师行为是否有效,须独立观察,与原因行为无关。

此时,讨论田伯光拜师行为之正当性,有两项因素值得考察:

第一,拜师须双方合意。

因此,即便田伯光作出过拜师的意思表示,若仪琳未予受领,师徒关系亦未确立,同时,拜师意思表示须向仪琳作出方属有效。

不戒和尚是“代女收徒”

,仪琳未授予过受领权,不戒和尚系无权受领。

当田伯光向仪琳行弟子之礼时,仪琳未予拒绝,此后更以师父身份向田伯光发指令,此可表明,仪琳已作出追认,瑕疵得以补正。

第二,拜师须基于自由意志。

田伯光之拜师,系受不戒和尚的胁迫所致。

此虽属第三人胁迫,但无改受胁迫人意志受到侵扰之事实,故田伯光拜师行为存在正当性瑕疵,该瑕疵对于行为效力的影响是,拜师有效,但田伯光有权将其撤销,一旦撤销,拜师自始无效。

两相比较,抽象立场较之要因立场似更为可采。

抽象原则之下,一方面,田伯光可自由决定去留,另一方面,拜师行为撤销之前,其恒山弟子身份不容否认,居留恒山无损佛门清誉,行走江湖亦无害交往安全。

如此,个人自由、门派声望与江湖秩序三者得兼,诚良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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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冯天瑜主编:《中华文化辞典》,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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