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9页)
一章等。
此外还有印度、韩国、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美国一些州也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关于“通奸罪”
的各国立法例有四种:第一,不处罚主义,将通奸除罪化,对于通奸行为不加以处罚。
第二,平等处罚主义,配偶之任何一方与人通奸,均受同等的处罚。
第三,不平等处罚主义,对于夫妻的通奸行为,分采不同的处罚规定,如法国刑罚重妻的通奸,而轻夫的通奸。
第四,片面处罚主义,对于夫的通奸行为,采放任的态度,仅处罚妻的通奸行为。
不过,在规定“通奸罪”
的国家中,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或者实际执行刑罚(2008年,韩国著名演员玉素利因通奸罪被宣判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美国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通奸行为应不应该除罪化,这是争议已久的问题。
而通奸行为刑罚化的立法理由,在于维护健全的婚姻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原则。
但是,夫妻之间性行为的不忠实,乃婚姻本身的问题,属于道德层次,又岂是刑罚所能规范?通奸、相奸有没有造成夫妻法益上的损害,仍然存有争议。
婚姻的出轨行为,有无必要以国家机器,耗费全民纳税的钱去维护,值得推敲。
在规定通奸罪的国家和地区中,对于“精神外遇”
“性幻想”
“电话性交”
“网络性爱”
等行为,能否构成通奸罪?所谓“精神外遇”
,系指肉体接触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对于“肉体外遇”
而言的。
所谓“性幻想”
,乃针对性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或念头。
电话性交(phonesex)是一种两人或多人在电话中讲述性内容来刺激性欲的虚拟性交,期间一般至少有一个参与者会进行手淫或产生性幻想。
网络性交(cybersex),是指为利用网络从事牵涉第二者以上,但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对方身体的性行为,该类性行为亦被简称为网交。
刑法上的所谓“通奸行为”
,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中,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之异性发生生殖器接触的性交行为。
因此,“精神外遇”
“性幻想”
“电话性交”
“网络性爱”
等等,纵使他们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语上、文字上有性爱的行为,只要没有发生越轨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为,仍然不能构成刑法上的“通奸”
行为。
通奸罪或者相奸罪,按照台湾地区刑法规定,须告诉乃论,且非配偶不得告诉,但如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则不得告诉。
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时起,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
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违背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他方主张不履行同居义务,若通奸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他方得以有此正当理由而抗辩主张不负同居义务。
本案例中,周伯通与刘贵妃有了通奸行为后,得到了被害人段皇爷的谅解,段皇爷竟然主动要成全这对“奸夫淫妇”
“狗男女”
,其博大胸怀实在是令人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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