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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家庭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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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

结婚是否以先订婚为必要条件?婚约在历史发展上有两个阶段:一是古代的婚约,它是结婚必经的程序,婚约一经成立即发生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如有故意违反,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是现代的婚约,它已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可由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订定,亦可经由双方或单方的意思而解除,婚约并不可请求履行。

中国古代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

如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

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传统婚约具有强制性,可请求强迫履行。

现代婚约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婚约,一方不可以向法院请求他方履行婚约。

订婚后,如果婚约未定结婚日期,经催告后仍故意不履行结婚;或订婚时已订明结婚日期,却仍故意违反结婚期者,他方依法可以请求解除婚约。

我国传统习俗中,男女订定婚约后在结婚前,女方负有贞操义务,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现代社会不同,订婚后与人通奸,足见其爱情不专,有碍将来夫妻共同生活,可为解除婚约的原因。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马春花既与徐铮订定婚约,却次日与福公子发生性关系,马春花如不愿履行婚约,徐铮仍不得请求强迫履行;马春花与福公子发生性关系,系属通奸行为,徐铮有权解除婚约。

马春花仅与徐铮订定婚约,尚未结婚,并非有配偶之人,其与福公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刑法上的通奸罪。

至于南兰的行为,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私奔,应视为通奸罪(台湾地区法律有,大陆法律无)。

从田青文、南兰、马春花三个姑娘的行径来看,似乎我国封建社会非常提倡的贞操观在江湖人中并未得到很好的遵守。

我国古代对妇女的贞操并不是一直看重。

最早是秦始皇为巴邑一个名叫清的早年守寡妇人“为筑女怀清台”

,这大概是统治阶级最早为贞妇树碑立传的事例。

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中国太古的情形,现在已无从详考,但看周末虽有殉葬,并非专用女人,嫁否也任便,并无什么制裁。

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看见历史上‘重适’两个字,便大惊小怪起来。”

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在贞节观念上比前代保守,但对贞女节妇的约制却并不苛严。

唐代不甚注重贞节观念,从皇宫公主后妃到民间,妇女改嫁和再嫁现象较为普遍。

到了元代,皇族淫风大盛、选女纳妾;却又竭力宣扬妇女贞节观念,对女子贞节的要求比之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

明朝守节已成为妇女的迷信与教条。

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

《雪山飞狐》及《飞狐外传》应该都是清朝初年的事情,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注重的,田青文、南兰、马春花显然是不符合当时的礼法要求。

3.3生死冤家:玄慈方丈叶二娘的孽缘

【情节】

《天龙八部》第42回“老魔小丑岂堪一击胜之不武”

中,记载了一段非同寻常的孽缘。

从这段孽缘中,虚竹在半天时间内经历了“找到生父生母”

到“失去生父生母”

的喜悲两重天。

黑衣僧缓缓说道:“叶二娘,你本来是个好好的姑娘,温柔美貌,端庄贞淑。

可是在你十八岁那年,受了一个武功高强、大有身份的男子所诱,失身于他,生下了这个孩子,是不是?”

叶二娘木然不动,过了好一会儿,才点头道:“是,不过不是他引诱我,是我去引诱他的。”

黑衣僧道:“这男子只顾到自己的声名前程,全不顾念你一个年纪轻轻的姑娘,未嫁生子,处境是何等的凄惨。”

叶二娘道:“不,不!

他顾到我的,他给了我很多银两,给我好好安排了下半世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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