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婚姻家庭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0页)
【解读】
金庸小说里的情爱世界,既浪漫又刺激,有爱有恨,有情有仇,尤其《神雕侠侣》中杨过与小龙女的爱情故事,不知羡煞多少世间男女。
他俩坚定无悔的爱情,令人羡慕;他俩曲折凄美的结合过程,令人动容。
而他们生死相许,至死不渝的爱情,竟因师徒身份而为当时俗世所不容。
正所谓有情有缘,佳偶天成;有情却无缘,情天难补,恨海难填!
世间有多少佳侣,竟因身羁俗世刻板价值观而不能结合,徒添情缘离合无常!
如果物换星移,时空转移,杨过与小龙女师徒(或姑侄身份)相恋,在现行社会中,究竟能否结婚,这对有情人在法律上能否终成眷属呢?这就涉及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要件,通常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不可不具备的要件,又可分为意思要件、能力要件、私益要件以及公益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意思表示的要件,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封建社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所以不承认这个要件)。
第二,能力方面的要件,即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台湾地区亲属法规定“男未满18周岁,女未满16周岁者不得结婚”
,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三,公益方面的要件,即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伊斯兰国家实行一夫多妻制)。
第四,私益方面的要件,即必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及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我国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
但是严格意义上说,对私益方面要件的结婚限制争议是很大的,比如禁止近亲通婚这个规定,我国封建社会不认可,反而一些地方鼓励“姑表亲”
。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由于医学的发展进步,变化也很大,比如我国1950年婚姻法禁止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结婚,但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取消该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知道某种疾病的存在,对社会并无直接危害,比如麻风病或者性病,双方决定不生孩子而坚决要结婚,如何?法律显然不宜过多地介入公民的私生活。
具体到杨过和小龙女,显然是符合意思要件、能力要件以及公益要件的规定,唯一值得斟酌考虑的是:两人是否符合私益要件中的不能结婚的血亲关系?从情节来看,虽然杨过和小龙女以姑侄相称,但其实并没有任何血缘联系,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的规定对他们并不适用。
他们结婚实质要件的难点在于:师徒之间能否通婚?我国古代婚姻禁忌较多,比如同姓不婚、宗亲不婚、尊卑不婚、良贱不婚、士庶不婚、官民不婚等等。
亲属之间的通婚,也有很多禁忌,比如姻亲间禁婚,如舅与甥囡、姨与甥男当然在禁止之列。
姑舅婚、姨表婚、中表婚在唐、宋时期已经相当普遍,明、清律明令禁止,徒成具文,以致清代不得不以例破律,再除其禁。
在实际生活中,中国特别讲究“亲上加亲”
,姑舅婚、姨表婚非常普遍,所以后来明朝实际上采取一种“民不反、官不究”
的听之任之态度,清朝则以判例废止了原来的禁止规定。
此外,禁娶亲属妻妾,也是一项基本伦理常识。
中国古代非常重视伦常,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
至于与近亲属配偶为婚更被看作灭绝人伦。
明、清律规定:“收伯叔母,各斩立决;收兄弟妻者绞决。
若为亲属之妾则各减妻罪二等。”
显然,这些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经逐渐淡漠,只要不违反禁止通婚的近亲属规定且符合其他实质要件,法律不予禁止。
于是,叔嫂之间、兄长弟媳之间,甚至出现女婿娶岳母、公公娶儿媳的现象。
至于非亲属关系的一些特定男女关系,比如这里的师徒之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上下级之间能否通婚呢?师生之间相恋,究竟能否结婚?自古以来,即有争议。
论者或谓师生相恋,有违伦常,仍难免于道德上的责难。
有人提出,黄药师和梅超风情感是典型的师生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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