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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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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

第二,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

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丙。

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三,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第四,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

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枪法不准)。

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第五,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包括三种情况: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综上,萧峰误杀段阿朱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无论萧峰杀的是段正淳或者段阿朱,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萧峰仍然构成故意人罪既遂。

4.9激愤杀人:铁胆庄主周仲英失独子

【情节】

《书剑恩仇录》第3回“避祸英雄悲失路寻仇好汉误交兵”

中,记录了一场非常凄惨的家庭悲剧。

故事背景如下:红花会的四当家文泰来被清朝捕快追赶,躲入西北著名的豪杰周仲英家中地窖,清朝禁卫军统领张召重通过言语刺激,诱使周仲英年仅十余岁的儿子周英杰说出了文泰来藏身之所,从而顺利将文泰来抓走。

周仲英回家后追查事情的前因后果。

周仲英心中打了个突,对儿子道:“你过来。”

周英杰畏畏缩缩地走到父亲跟前。

周仲英道:“那三个客人藏在花园的地窖,是你跟公差说的?”

周英杰在父亲面前素来不敢说谎,却也不敢直承其事。

孟健雄眼见瞒不过了,便道:“师父,张召重那狗贼好生奸猾,一再以言语相激,说道小师弟若是不说出来,便是小……小混蛋、小狗熊。”

周仲英知道儿子脾气,年纪小小,便爱逞英雄好汉,喝道:“小混蛋,你要做英雄,便说了出来,是不是?”

周英杰一张小脸上已全无血色,低声道:“是,爹爹!”

周仲英怒气不可抑制,喝道:“英雄好汉是这样做的么?”

右手一挥,两枚铁胆向对面墙上掷去。

岂知周英杰便在这时冲将上来,要扑在父亲的怀里求饶,脑袋正好撞在一枚铁胆之上。

周仲英投掷铁胆之时,满腔愤怒全发泄在这一掷之中,力道何等强劲,噗噗两响,一枚铁胆嵌入了对面墙壁,另一枚正中周英杰的脑袋,登时鲜血四溅。

周仲英大惊,忙抢上抱住儿子。

周英杰道:“爹,我……我再也不敢了……你别打我……”

话未说完,已然气绝,一霎时间,厅上人人惊得呆了。

【问题】

1.铁胆庄主周仲英是否构成犯罪?

2.是否需追究周仲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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