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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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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仪,女,《碧血剑》中女主角温青青生母,金蛇郎君夏雪宜的爱人(用妻子不合适,他们没结婚;用情人更不合适,这侮辱了那段感情)。

温仪的遭遇,与纪晓芙有一点点相似,她们同是爱上了原先强迫她们的男子,同是为他们产下私生女儿,同样忍受世人歧视非议而不后悔。

温仪完全不懂武功,她的叔父奸杀了金蛇郎君夏雪宜的姐姐,又杀害了他全家,夏雪宜发誓十倍报仇。

温仪被夏雪宜掳去时是个天真年轻的姑娘,她誓死不从,夏雪宜竟然心软爱上这女孩子,不但毫不侵犯,送她回家,还看她份上,停止了报复行动。

但温仪家人怀疑她失贞,与她疏远。

一个夜里,他冒险探她香闺,两人发生了关系。

温仪后来郑重向女儿温青青说:“那是我自己愿意的。

到而今我也一点不后悔。

人家说他强迫我,不是的。

他始终尊重我,从来没强迫过我。”

严格意义上说,杨逍与夏雪宜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杨逍最开始强奸纪晓芙的时候,纪晓芙是不愿意的,后来才爱上杨逍;但夏雪宜不同,他并没有奸污温仪,只是把她掳去了又“原物返还”

,两人后来的性关系绝对是自愿的。

所以,纪晓芙在失身时,究竟有多少强迫成分?她和杨逍在一起时,得到了什么样的快乐,才使她将女儿命名为不悔……男女之间的爱情,根本是不能以常理来揣度的,是一种根本虚无缥缈、无可捉摸、没有道理可讲的事。

现在,以杨逍和纪晓芙的故事为例,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杨逍的强奸罪名是否成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杨逍,男,明教光明左使,家住昆仑山坐望峰,乘峨嵋派女弟子纪晓芙奉师命外出办事之机,采取尾随、埋伏、挑逗、威逼利诱等方式,求爱不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纪晓芙意志,强行将其掳掠,采用手段极其恶劣(暴力),招数极其卑鄙(蛊惑芳心),已构成强奸罪。

可证明强奸罪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本案中的被害人纪晓芙陈述道:“弟子千方百计,躲避于他,可是始终摆脱不掉,终于为他所擒。

唉,弟子不幸,遇上了这个前生的冤孽……”

纪晓芙低声道:“弟子不能拒,失身于他。

他监视我极严,教弟子求死不得。

如此过了数月,忽有敌人上门找他,弟子便乘机逃了出来,不久发觉身已怀孕,不敢向师父说知,只得躲着偷偷生了这个孩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在司法实践中通称为“口供”

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逍仰天长啸,只震得四下里木叶簌簌乱落,良久方绝,说道:“你果然姓杨,不悔,不悔。

好!

晓芙,我虽强逼于你,你却没懊悔。”

这里的言语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

3)证人证言——指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陈述。

证人既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同时,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不是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的途径取得的。

本案中的证人丁敏君是灭绝师太的徒弟、纪晓芙和周芷若的师姐。

她年轻时和纪晓芙作对,中年时又找周芷若的麻烦,皆因两个师妹既貌美又受师父宠爱,威胁到她这个师姐的地位和尊严。

丁敏君冷笑道:“嘿,你装着这副可怜巴巴的样儿,心中却不知在怎样咒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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