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20页)
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还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性自卫能力等。
谢逊多次实施杀人行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定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如果确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可能进入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当然,局限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没有专门的公检法机关执行强制医疗程序。
因此,谢逊的义子张无忌应当以单位领导兼监护人的身份,履行对其的看管监护职责。
有人考证,金庸武侠小说中具有精神分裂的人可不少,比如《书剑恩仇录》中的余鱼同、《神雕侠侣》中的李莫愁,《碧血剑》中的何红药、《侠客行》中的梅芳姑。
不过,他们的严重程度似乎不如谢逊,在全国人民(武林上下)的一片喊杀声中,江湖大佬少林寺采取了一个折衷的做法——让谢逊出家脱罪。
但显然这也是金庸老先生对历史名著的误读,如《水浒传》中的武松、鲁智深,犯了滔天大罪之后,往往选择出家做和尚。
似乎一做和尚,红尘就与他无缘,官府再也不会找他的麻烦?但事实上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只不过是“假语村言”
。
且不说在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代武宗、后周世宗等灭佛时期,出家难上加难。
就是在古代大多数崇佛时期,出家也不容易。
古人要出家,往往要得到官府的考核及批复,获得度牒(相当于出家资格证书)后,才能正式成为和尚。
度牒上系统写着出家人的籍贯、年龄、寺院住地、签署日期以及批号等。
古代出家有很多详细的要求,以下仅列举最常见的十条:非是太老或太小,生活能够自理;具丈夫身,有坚强意志,能吃苦耐劳;父母允许;没有犯边罪;出家的动机纯正(非是贼心入道);志性坚定,信仰明确;没有债务在身(非负债人);不是承担社会重任的官职人员(非官人);身体健康;四肢齐全,五官端正。
《维摩经》弟子品曰:“我听佛言,父母不听,不得出家。”
十个条件中,还规定了申请出家需要得到父母的允许,因此鲁智深出家时,金氏父女和赵员外全员陪同。
可见,古代想当和尚可不容易,寺庙也不是那么容易藏污纳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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