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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诈骗的另一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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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行散文:生活卷(.shg.tw)”

以假充真,意在取利,是诈骗,正如许多事物一样,古已有之。

开头的话是定义性质,判定为诈骗,缺一不可。

如各种形式的倚市叫卖,都意在取利,可是未必以假充真,就不是诈骗。

向垂危病人轻描淡写,意在减轻病人痛苦,当然就更不能算诈骗。

两者俱全,就性质说是一,就表现形式说就多到无限,如果有精通内情的大手笔,就可以写成《辞源》《辞海》那样一部大书吧?长话只好短说。

诈骗是一种合二为一的现象,二指两方,诈骗者与受诈骗者。

诈骗的施方,图像单纯,可以存而不论。

只说受方,想到何以会如此,就大有文章可做。

古有“君子可欺以其方”

的说法,所以受骗未必就是智力方面有什么缺欠。

但绝大多数就不是这样。

自然也可以分为由上至下若干等,这里我想着重说下而又下的。

下由比较来,所以也宜于先说一些上的。

为篇幅所限,只说自己亲历的一种。

一个年轻人拿来一个文征明款的小行书字条,说是用相当高的价钱买的,让我看看怎么样。

我说我的鉴定能力有限,但也可以断定不真,因为与真品的距离相当远。

这个年轻人当做真品买,原因可能有轻重两种:轻是对于中国的书法还相当隔膜,也就不能分辨好坏;重是很少见到甚至没有见过文征明的真品,也就谈不上分辨真假了。

熟悉真品,尤其通书法,都需要长时间和较深的功底,不容易,因而受骗,纵使不是什么好事,宽厚些说是在情理之中,多数人总会认可吧?

许许多多下下的就不是这样,而是在情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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