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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评论二(第7页)
’姜曰:‘亡。
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
’元,体之长也。
亨,嘉之会也。
利,义之和也。
贞,事之干也。
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
今我妇人而与于乱。
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
不靖国家,不可谓亨。
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
有四德者,《随》而无咎。
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
这一筮例虽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例子,但与《左传》中记载的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十一筮例中其它的筮例的筮法则不相同。
其它十个筮例都是“变繇”
筮法,而唯此例中所说的“是谓‘《艮》之《随》’”
则不是“变繇”
筮法,因为这“《艮》之《随》”
之说,在春秋《周易》文本里的《艮》中是没有以“随”
做“繇题”
的。
这一筮例起筮时的变数已超出春秋《周易》文本里的"
六繇题"
,不是依所谓一卦里的某一繇辞来比类附会所问的事,而是依《艮》变出了《随》,这一筮例就是后人所说的"
变卦"
筮法。
反尔穆姜通过史巫筮出的“随、元亨利贞”
字义做出另一番的解释。
这穆姜对《周易》“随,元亨利贞”
的一番解释可以说是开辟释解《周易》文辞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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