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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年太湖地区已成为全国著名的水稻高产区,时有“苏湘熟、天下足”之称。
可以说。张嘉师知道,一旦在作物方面有着相应的提升,以大秦帝国的相应政策以及眼下奠定的基础,其农耕体系的发展力度,必然不会弱于宋朝时期,毕竟大秦帝国,是第一个全面而坚定实施牛耕制度的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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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了相应的农业发展基础。粮食以及其他方面的农作物产量有所提升的话,张嘉师就需要顾虑到另外一个方面的影响。那就是在中国历史上多次引发相应问题的“谷贱伤农”。
谷贱伤农的字面意义就是在丰收的年份,农民的收入却反而减少了。
在后世的经济学观点中,“谷贱伤农”是农业经济的一个经典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农民从出售粮食中获取之利润取决于两个因素:产量(Q)和粮价(P),利润是二者的乘积;但这两个变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其关联性由一条向下倾斜的对粮食的需求线来决定,二者成负相关关系。另外,粮食需求线缺少弹性。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是很敏感。当粮价下跌时,对粮食的需求量会增加,但增加得不是很多。其基本的道理在于,粮食是一种必需品,对粮食的需求最主要的是由对粮食的生理需求所决定的。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认为,“谷贱伤农”的解释并未仔细考虑供给方面突然增加的背后因素是否存在扭曲市场的现象。教训之一是。美国在大萧条时期对农业的一系列干预使本已过剩的农产品面临更严重的过剩。再一个,粮食需求缺乏弹性的前提是粮食品质单一化,而品质多样、多元化经营并不在该解释的思考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即便是单一品种的粮食,其生产也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则的严格支配,农民在生产准备期需要进行贷款、采购原料肥料以至农用机械等。若农民大批进入粮食供应方,则相关的生产资料价格必然上涨,承担不起高成本的农民则退出供给方,最终达到产品供求的平衡,利润变化不会太大;若在生产准备阶段就有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行为发生,导致农民一哄而上,“谷贱伤农”就真正成为现实了。
在张嘉师所在的后世。防止谷贱伤农的手段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政府的支持和保护,目前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发展农业政策保险等均属于此;第二就是发展特色农业,提高相应农业发展的竞争力。
但是在古代,这种情况是不可能以后世的手段来进行应对,但是古代的国家在这一方面也有着相应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部分解决这种问题。
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常平仓”制度。
常平仓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充满了粮食,而且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常平仓”制度思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
汉以后,常平仓置废不常。晋武帝泰始四年(268),立常平仓,丰年则籴,岁俭则粜。齐武帝时,米谷布帛价贱,议立常平仓市买积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于京师市买,令诸州各出钱于所在地市买储之。
据《通典》,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秘书监李彪奏请折诸州郡常调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岁俭减私十分之二(《魏书?食货志》作“加私十分之一”,为误。)粜之,遂颁诏施行。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令诸州郡置富人仓,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常平监于京都,常平仓于陕州。同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成时,按贫富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闾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五年,遂依其议诏立义仓。
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蒲诸州置常平仓。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玄宗开元七年(719),扩大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并定常平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两千贯,下州一千贯;大抵谷贱时加时价三钱为籴,不得抑配,贵时减价出粜。天宝四载(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天宝八载,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仓粮共四百六十余万石。安史之乱,常平仓废。德宗即位(780),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后户部侍郎赵赞奏准于津要都会各置常平本钱,置吏征商人税并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军费浩大,所税随得随尽,不能用于常平。宪宗元和元年(806),规定诸州府于每年地亩税内十分取二以充常平仓及义仓,依例籴、粜或赈、贷。自此常平仓与义仓职能合一,并称常平义仓。文宗开成元年(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赋外每亩另纳粟一升,于诸州所置常平仓逐年添储,会昌中停罢。
……
上面的描述,基本上就是唐朝或之前的常平仓制度的方针以及实际行动的方式。
只不过,张嘉师知道,很多时候的常平仓制度,更多只能够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因为整体环境的恶化而形同虚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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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年太湖地区已成为全国著名的水稻高产区,时有“苏湘熟、天下足”之称。
可以说。张嘉师知道,一旦在作物方面有着相应的提升,以大秦帝国的相应政策以及眼下奠定的基础,其农耕体系的发展力度,必然不会弱于宋朝时期,毕竟大秦帝国,是第一个全面而坚定实施牛耕制度的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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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了相应的农业发展基础。粮食以及其他方面的农作物产量有所提升的话,张嘉师就需要顾虑到另外一个方面的影响。那就是在中国历史上多次引发相应问题的“谷贱伤农”。
谷贱伤农的字面意义就是在丰收的年份,农民的收入却反而减少了。
在后世的经济学观点中,“谷贱伤农”是农业经济的一个经典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农民从出售粮食中获取之利润取决于两个因素:产量(Q)和粮价(P),利润是二者的乘积;但这两个变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其关联性由一条向下倾斜的对粮食的需求线来决定,二者成负相关关系。另外,粮食需求线缺少弹性。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是很敏感。当粮价下跌时,对粮食的需求量会增加,但增加得不是很多。其基本的道理在于,粮食是一种必需品,对粮食的需求最主要的是由对粮食的生理需求所决定的。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认为,“谷贱伤农”的解释并未仔细考虑供给方面突然增加的背后因素是否存在扭曲市场的现象。教训之一是。美国在大萧条时期对农业的一系列干预使本已过剩的农产品面临更严重的过剩。再一个,粮食需求缺乏弹性的前提是粮食品质单一化,而品质多样、多元化经营并不在该解释的思考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即便是单一品种的粮食,其生产也要受到市场经济规则的严格支配,农民在生产准备期需要进行贷款、采购原料肥料以至农用机械等。若农民大批进入粮食供应方,则相关的生产资料价格必然上涨,承担不起高成本的农民则退出供给方,最终达到产品供求的平衡,利润变化不会太大;若在生产准备阶段就有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行为发生,导致农民一哄而上,“谷贱伤农”就真正成为现实了。
在张嘉师所在的后世。防止谷贱伤农的手段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政府的支持和保护,目前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发展农业政策保险等均属于此;第二就是发展特色农业,提高相应农业发展的竞争力。
但是在古代,这种情况是不可能以后世的手段来进行应对,但是古代的国家在这一方面也有着相应的方式来解决或者是部分解决这种问题。
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常平仓”制度。
常平仓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充满了粮食,而且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常平仓”制度思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
汉以后,常平仓置废不常。晋武帝泰始四年(268),立常平仓,丰年则籴,岁俭则粜。齐武帝时,米谷布帛价贱,议立常平仓市买积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于京师市买,令诸州各出钱于所在地市买储之。
据《通典》,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秘书监李彪奏请折诸州郡常调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岁俭减私十分之二(《魏书?食货志》作“加私十分之一”,为误。)粜之,遂颁诏施行。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令诸州郡置富人仓,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常平监于京都,常平仓于陕州。同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成时,按贫富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闾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五年,遂依其议诏立义仓。
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蒲诸州置常平仓。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玄宗开元七年(719),扩大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并定常平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两千贯,下州一千贯;大抵谷贱时加时价三钱为籴,不得抑配,贵时减价出粜。天宝四载(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天宝八载,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仓粮共四百六十余万石。安史之乱,常平仓废。德宗即位(780),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后户部侍郎赵赞奏准于津要都会各置常平本钱,置吏征商人税并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军费浩大,所税随得随尽,不能用于常平。宪宗元和元年(806),规定诸州府于每年地亩税内十分取二以充常平仓及义仓,依例籴、粜或赈、贷。自此常平仓与义仓职能合一,并称常平义仓。文宗开成元年(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赋外每亩另纳粟一升,于诸州所置常平仓逐年添储,会昌中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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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描述,基本上就是唐朝或之前的常平仓制度的方针以及实际行动的方式。
只不过,张嘉师知道,很多时候的常平仓制度,更多只能够治标不治本,甚至是因为整体环境的恶化而形同虚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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