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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 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 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 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 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 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 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 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 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苏绰, 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 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 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 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 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 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 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制罪,一曰权刑五, 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 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 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 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 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 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 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 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一斤 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流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 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 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 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愁怨, 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 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 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 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以齐之旧欲,未 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 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 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 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 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 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 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 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 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 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 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 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 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 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流役六年, 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 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 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 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 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 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 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 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 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户。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 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 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 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 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 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庭杀人, 兵部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僚之不 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 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口没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 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 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 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能纠告 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后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 路者,而故遗物于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之, 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此后又定制,行署取一钱 已上,闻见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同窃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邪?但为枉人来耳。而为我奏至尊,自 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 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 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言大理官司 恩宽。帝以旷为忠直,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帝使信 臣推验,初无阿曲。帝又怒旷,命斩之。绰因固争,以为旷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阁, 绰又矫言,臣更不理旷,自有他事未及奏闻。帝命引入閤,绰再拜请曰:“臣有死 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驭掌固,使旷触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 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无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颜。会献皇后 在坐,帝赐绰二金杯酒,饮讫,并以杯赐之。旷因免死,配徒广州。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 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帝猜忌,二朝臣僚,用法尤峻。御史监师,于元正 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 杀之。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麦筜迟 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禀 性高下,公卿股栗,不敢措言。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马屎, 又庶仆氈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洒扫庭内,掌固以私戏污败官 氈,罪状何以加此!”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棰陈延,殆至于毙。大理寺丞杨远、刘 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 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远又 能附杨素,每于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 途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权,帝亦不之能悉。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时斗称皆小旧二倍, 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 年则一百八十斤矣。流无异等,赎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其实不异。 开皇旧制,x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先是萧严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 事,家口籍没。严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故羊鲋从戮,弥见叔向之诚,季布立勋, 无预丁公之祸,用能树声往代,贻范将来。朕虚己为政,思遵旧典,推心待物,每 从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德,甚非谓也。诸犯罪被戮之门,期已下亲, 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一曰名例, 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 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 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 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 兵革岁动,赋敛滋繁。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 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 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诏为 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及杨玄感反, 帝诛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啖 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归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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