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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官制(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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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至民国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军事、交通、币制之权,余则听其自治。

清季既不审外藩情势和内地的不同,操之过急,以致激而生变。

民国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辙,许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内向之心,杜绝强邻的觊觎。

因循既久,收拾愈难,这真是贾生所说,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国的旧官制,中西交通以来,自然不能没有变动。

其首先设立的,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实因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要就大学士、尚书中简定一员,和英国使臣接洽而起,不过迫于无可如何,并非有意改革。

内乱平后,意欲振兴海军,乃设立海军衙门。

后来却将其经费,移以修理颐和园,于是中日战后,海军衙门反而裁撤了。

庚子以后,又因条约,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其时举办新政,随事设立了许多部处。

立宪议起,改革旧官制,增设新机关,共成外务、吏、民政(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户部改。

新设的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学(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兵部改,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农工商(工部改,新设的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务部有管理事务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满汉。

都察院亦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满汉各一。

左副都御史各二。

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为督抚兼衔)。

大理寺改为院,以司最高审判。

宣统二年,立责任内阁。

设总协理大臣。

裁军机处及新设的政务处及吏、礼二部(其事务并入内阁),而增设海军部及军谘府(今之参谋部)。

改尚书为大臣,与总协理负连带责任。

外官则仍以督抚为长官。

于其下设布政、提法(按察司改)、提学、盐运、交涉五司,劝业、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

此等制度,行之为日甚浅,初无功过可言。

若从理论上评论:内官增设新官,将旧官删除归并,在行政系统上,自然较为分明,于事实亦较适切。

若论外官,则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症结实在于省制。

当时论者,亦多加以攻击。

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于今,这一点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没有更新的精神了。

民国成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政分五部,为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

这是根据理论规定的,后修改此条。

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

其时采美国制,不设总理。

孙文逊位后,袁世凯就职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分实业为农林、工商两部。

三年,袁世凯召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即所谓《新约法》)。

复废总理,设国务卿。

并农林、工商两部为农商部。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

外官:民军起义时,掌握一省军权的称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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