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赋税(第4页)
(《国蓄篇》)“轻”
就是价贱,“重”
就是价贵。
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无,下令责其交纳,人民只得求之于市,其物的价格就腾贵,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
《管子》又说:以室庑籍,以六畜籍,以田亩籍,以正人籍,以正户籍。
籍即是取之之意。
以室庑籍,当谓按户摊派。
以田亩籍,则按田摊派。
正人、正户,当系别于穷困疲羸的人户而言。
六畜,谓畜有六畜之家,当较不养者为富(《山权数》云:“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
此以家无孳畜为贫穷的证据),所以以之为摊派的标准。
其苛细可谓已甚了。
古代的封君,就是后世乡曲的地主。
后世乡曲的地主,需要什么东西,都取之于佃户的,何况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权力呢?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这是最恶的税。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
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轻。
高祖时,十五税一。
文帝从晁错之说,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
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
后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
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
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谓轻极了。
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轻,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
,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
汉代的口钱,亦称算赋。
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
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
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
。
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
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
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
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变为一条鞭一样(见下)。
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
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
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
元帝时,贡禹力言之。
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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