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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赋税(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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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汉书·贡禹传》。

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

畴之义为类。

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参看阶级章)。

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

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

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

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

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

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

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做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够了。

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

又将其提早了三年。

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

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

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

《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

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

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

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

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

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

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

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

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

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

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

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

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

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

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

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

(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

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

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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