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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赋税(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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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

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

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

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

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

,此即今日的契税。

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

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

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

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

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

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

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

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

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地附庸蔚为大观了。

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

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

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

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

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

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

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

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

入边是“入边刍粟”

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

的略称。

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

茶税,起于唐德宗时。

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

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

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

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

再行卖给商人。

官买茶的钱,是预给园户的,谓之“本钱”

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

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

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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