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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明确道路(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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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着《囚》、《捕》二篇。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

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

李悝‘务尽地力’和‘撰次诸国法,着法经’的变法所制,因此魏国有着‘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的美名。

可惜,历代魏王内嫉,一代不如一代,唯一一个魏无忌却因为猜忌无法发挥才能,活生生的把李悝变法的心血给磨平了。

······

楚国是个‘蛮夷’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值)’。

可知楚国所受律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则是一家家的权贵封君,他们‘上逼楚王’、‘下虐百姓’,以致‘贫国弱兵’。

如此,楚国用吴起变法。

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

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

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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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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