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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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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家

法家之学,《汉志》云:“出于理官。”

此其理至易见。

《汉志》所著录者,有《李子》三十二篇,《商君》二十九篇,《申子》六篇,《处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韩子》五十五篇,《游棣子》一篇。

今惟《韩子》具存。

《商君书》有阙佚。

《慎子》阙佚尤甚。

《管子》书,《汉志》隶道家,然足考见法家言处甚多。

大抵原本道德,《管子》最精;按切事情,《韩非》尤胜。

《商君书》精义较少。

欲考法家之学,当重《管》《韩》两书已。

法家为九流之一,然《史记》以老子与韩非同传,则法家与道家,关系极密也。

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

盖古称兼该万事之原理曰道,道之见于一事一物者曰理,事物之为人所知者曰形,人之所以称之之辞曰名。

以言论思想言之,名实相符则是,不相符则非。

就事实言之,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其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

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

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世每称刑名之学。

“刑”

实当作“形”

观《尹文子·大道》篇可知。

《尹文子》未必古书,观其词气,似南北朝人所为。

然其人实深通名法之学。

其书文辞不古。

而其说则有所本也。

法因名立,名出于形,形原于理,万事万物之成立,必不能与其成立之原理相背。

理一于道,众小原则,统于一大原则。

故名法之学,仍不能与道相背也。

韩非有《解老》《喻老》二篇,最足见二家之相通。

《韩非子·杨榷》篇,中多四言韵语,盖法家相传诵习之辞。

于道德名法一贯之理,发挥最为透切。

今试摘释数语如下:《杨榷》篇曰:“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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