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6页)
真正擅长坐斗的是田伯光,本已重伤的令狐冲更无还手之力,片刻之间已连中数刀。
眼见仪琳要逃,田伯光骤施快刀,以求速决。
“突然间只见令狐师兄身子一晃,连人带椅倒下地来,又见他双手撑地,慢慢爬了开去,那只椅子压在他身上。
他受伤甚重,一时挣扎着站不起来。”
田伯光见状,以为胜负已决,大笑起身,未料再度中计——令狐冲虽狼狈不堪,却既未“站起身来”
,更不是“屁股离开了椅子”
。
恼羞成怒的田伯光自然不肯拜师,却也不愿抵赖,大声警告仪琳不许现身之后,悻悻而去。
不戒和尚丝毫未怀疑过逼迫田伯光拜师的妥当性,除田伯光是江湖反派——而且是形象最为猥琐的反派中的淫贼外,原因大概还在于,和尚相信,“你说过要拜师,一定得拜师”
。
江湖交往讲究一诺千金,食言而肥为人不齿,不戒和尚的信念由来于此。
不过,应当信守的允诺,须以自由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江湖交往亦莫能外。
拜师允诺源于比武契约,问题因而首先在于,订立比武契约时,田伯光的意志是否受到不当侵扰?令狐冲至少在两个问题上有意欺瞒:一是令狐冲之订立契约,意不在争输赢,而在为仪琳制造逃跑机会;二是茅厕剑法纯属子虚乌有,少侠之坐斗能力亦乏善可陈。
在形式上,前者属于消极欺诈,后者属于积极欺诈。
不过,对方有所欺瞒是一回事,己方是否受其欺瞒又是另外一回事,形式上的欺诈未必有其实质意义。
如果欺瞒无关乎契约之订立,或者决定之作出非因欺瞒所致,则受欺瞒之人的自由意志未受侵扰,允诺之有效性亦不受影响。
争输赢或制造逃跑机会,属于订立契约之动机。
令狐冲并无义务告知订约动机,加以隐瞒自然不得谓为不当。
再者,坐斗将令仪琳获得逃跑机会,此应在田伯光理性考虑之内,未加盘算,系自身疏于注意之故,非令狐冲施加不当影响所致。
实际上,坐斗甫一开始,田伯光即赞赏令狐冲此举“好一条救小尼姑脱身的妙计”
。
选择继续履约,说明田伯光将输赢的重要性置于仪琳之上,或者,田伯光自信击败令狐冲后仪琳仍是手到擒来。
无论何种考虑,可以肯定的是,令狐冲隐瞒订约动机之举,既未构成实质的消极欺诈,对田伯光的影响亦远未达到干扰判断之作出的程度,于契约的有效性自然无所妨碍。
至于坐斗能力之吹嘘,既未真正令江湖老到的田伯光相信,与田伯光订约之间更无足够密切的因果关联——最终促使田伯光订约的,是令狐冲将其比作茅厕苍蝇的激将羞辱。
如此,实质的积极欺诈亦不能成立。
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诡计多端的令狐冲在履行契约时继续施以诈术,其狼狈倒地的做派令田伯光陷入认知错误并因此输掉比武。
虽然诈术非实施于订约之时,无从影响契约本身的有效性,但田伯光比武落败构成其拜师的条件,令狐冲显然又是通过误导对方而促成这一条件。
该促成行为若有违诚信,依江湖诚信法则,将作相反拟制,负有拜师义务的反倒会是令狐冲。
令狐冲这一举措,青城派掌门余沧海斥之为“流氓手段”
,显然不认可其正当性,定逸师太则认为此属正常的“斗智不斗力”
范畴,正当性无可置疑。
比武系武林家常便饭,却常被狭隘理解为单纯武力高下的比较。
实际上,任何比武都必定是意志、耐性、智慧与力量各方面的综合较量。
即便是武功招式,亦难免虚虚实实,其正当性何曾遭受过质疑?魔教罢黜教主任我行与少林寺方丈方证大师比武时,棋行险招,关键时刻假意攻击余沧海骗得方证施救而将其击倒,方证大师即诚心表示:“任施主心思机敏,斗智不斗力,老夫是输了。”
方证大师认赌服输,宗师气度尽显无遗,令人钦佩,同时亦表明,“斗智”
本是得到武学界认可的常规比武手段,余沧海之指摘,无非借机发泄私愤而已。
不过,如果就此认为,田伯光须履行对仪琳的拜师义务,仍将失之草率。
首先,令狐冲与田伯光所订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条件成就后的契约义务向第三人履行,属于第三人利益契约。
然则作为第三人的仪琳,其意志能否影响契约的有效性?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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