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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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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陆地区司法实践是以“插入”

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即为强奸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

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强奸男性、“口交”

“肛交”

等异态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情况可能定性为伤害罪、猥亵罪、侮辱罪等。

严格意义上说,趁机性交罪与强奸罪应该有所区别,前者毕竟存在一方糊里糊涂对对方身份的误解,和直接强行奸污的做法还是有区别的。

据《楚天金报》2014年9月报道,湖北团风县一对夫妻吵架,丈夫一脚踹坏房门,未及时修理。

结果一名男子半夜轻松入室,盗窃钱财后,将裸睡的妻子强奸。

此时被强奸的妻子和小龙女的处境一致,以为实施性交行为的是自己的爱人。

趁机性交罪与强奸罪在起诉方式上也不一致,台湾地区刑法中,趁机性交罪原规定为须告诉乃论,但在1999年修正时,鉴于被害人常碍于名节而不提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致行为人食髓知味,一犯再犯,乃改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大陆地区则比较简单,强奸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必然是公诉不允许私了。

本案中,按照台湾地区法律,尹志平乘小龙女心神丧失、无法动弹,不能抗拒而为性交,构成趁机性交罪。

与刑法普通强制性交罪及加重强制性交罪构成要件不相符合。

假设小龙女为顾及名节,而隐忍不提出告诉,台湾地区检察官仍应依法侦查起诉,法院仍应依该条项论罪科刑。

当然,必须肯定一点的是,尹志平的行为是一种罪行,就算他不是全真教道士,不必遵守什么淫戒,他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

加之其道士身份,全真派以及与之接近的隐仙派等,由于修炼孤身修行的清净丹法,禁止门人婚娶,并将断淫作为修道的重要标准,更不谈与他人性交。

因此,尹志平必然要承受法律和门规双重责任,最后其死在小龙女面前,也算是一种忏悔吧!

这里面,欧阳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来说,欧阳锋等于间接“帮了尹志平一把”

否则,你怕人家偷听,把她赶走就算了,为什么还点住她的穴道呢?传授武功的时间长短也很好配合了尹志平。

不过,在真实的历史上,尹志平可不是这样的人。

尹志平(1169-1251年),为金末元初著名全真教道士。

字太和,祖籍沧河北,宋时徙居莱州(今山东莱州市)。

生于金大定九年(1169年)。

幼颖悟,读书日记千余言。

年十四遇马钰,后参丘处机于栖霞,又问《易》于郝大通,受箓法于王处一。

丘处机卒时遗命志平嗣教,是为全真道第六代掌教宗师。

当掌教11年后,以年老为辞,请李志常代主教席,而隐居修炼。

宪宗元年(1251年)春尹志平逝世,中统二年(1261年)诏赠“清和妙道广化真人”

,至大三年(1310年)加赠“清和妙道广化崇教大真人”

也许是金庸觉得自己小说对尹志平的描写,有点太过厚诬古人,于是在新版《神雕侠侣》中将奸污小龙女的全真道士改为虚构的甄志丙。

4.6玩忽职守:赐婚使履职期间试云雨

【情节】

《鹿鼎记》第29回“卷幔微风香忽到瞰床新月雨初收”

中,记载了韦小宝作为云南赐婚使,带建宁公主到云南和吴三桂之子吴应熊成婚的过程。

不过,韦小宝在这里的身份可不仅仅是赐婚使,更像是“试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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