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3页)
第二,世家大族子弟,这个主要在东晋,唐代比较多见。
第三,处于巩固联盟,安抚附属国,清代最为明显,清代公主多嫁到蒙古各部,以科尔沁最多,号称北不断亲。
历史上的赐婚很常见,西汉时期,吕后把窦姬赐给文帝,孙吴时的孙权把向姬赐给孙和,唐代宗赐庄宪于顺宗李诵。
曹魏灭掉蜀国时,也把蜀国宫人赐配给无妻的将官。
后唐时期,庄宗被刘后逼迫,不得不把自己的爱姬赐给元行钦。
明朝英宗也曾将孝贞赐给明宪宗朱见深。
清帝所选的“秀女”
除去作后宫妃嫔以外,也常常赐配给帝王的近支宗亲作妻妾。
作为赐婚使,韦小宝与建宁公主在赴云南赐婚途中,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行为,显然属于通奸行为。
正如第三章中提及的,在我国传统习俗中,男女订定婚约后在结婚前,女方负有贞操义务,不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建宁公主显然违背了贞操义务,属于不守妇道。
虽然现代社会不同,订婚后与人通奸,只能说明其对爱情不专,对将来的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可为男方解除婚约的原因。
不过,满族人的贞洁观毕竟与汉族不完全相同。
满族的先人女真人,对于未婚女性的性行为基本上是不加限制的,女性可以很自由地和喜欢的男性进行性行为。
贞洁观的形成是随着后金政权建立以后,而逐渐形成并增强的。
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对女性婚前的性行为仍然没有限制,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后妃就有多位是已婚和丧偶再嫁的女性。
这一时期在满族中“收继婚”
(简单说就是兄妻弟妹、弟妻兄嫂等婚姻习俗)的盛行,也不允许对满族妇女贞洁的过分要求。
满族妇女贞洁观念的形成应是在顺治时期,从顺治开始满族人由于与汉族接触的增加,生活方式和习俗逐步向汉族靠拢。
原有的满族妇女较自由的性行为受到了限制,贞洁观念逐步地形成。
当然这其中有个过程,但在康熙时期满族妇女已经和汉族妇女的贞洁观念基本接近。
可见,从时间上看,建宁公主所处的时代,正是满族习俗向汉族习俗学习、靠拢的过程中,金庸所塑造的刁蛮、不顾贞洁的建宁公主,基本吻合时间上的要求。
由于婚约与通奸的关系及后果,我们前面一章已经论述,这里不做赘述。
这里需要探讨的是,作为赐婚使,韦小宝与建宁公主通奸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
但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韦小宝与建宁公主的通奸行为显然不属于过失,而是故意实施的,因而不宜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可能更为合适。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经常与玩忽职守发生重合,不易区分。
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是出于过失。
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4.7非法拘禁:任我行令狐冲太湖地狱
【情节】
《笑傲江湖》第20回“入狱”
中,记载了令狐冲和任我行在太湖地狱匪夷所思的“换位”
。
这次“换位”
是由向问天主导、任我行主演、令狐冲和江南四友糊里糊涂成为配角的一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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