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4页)
只见那囚室不过丈许见方,靠墙一榻,榻上坐着一人,长须垂至胸前,胡子满脸,再也瞧不清他的面容,头发须眉都是深黑之色,全无斑白。
令狐冲躬身说道:“晚辈今日有幸拜见任老前辈,还望多加指教。”
那人笑道:“不用客气,你来解我寂寞,可多谢你啦。”
令狐冲道:“不敢。
这盏灯放在榻上罢?”
那人道:“好!”
却不伸手来接。
成功换位后,《笑傲江湖》第21回“囚居”
中记载了令狐冲糊里糊涂被囚禁,又无人可以说明的尴尬境地。
第二次醒转时仍头脑剧痛,耳中响声却轻了许多,只觉得身下又凉又硬,似是卧在钢铁之上,伸手去摸,果觉草席下是块铁板,右手这么一动,竟发出一声呛啷轻响,同时觉得手上有甚么冰冷的东西缚住,伸左手去摸时,也发出呛啷一响,左手竟也有物缚住。
他又惊又喜,又是害怕,自己显然没死,身子却已为铁链所系,左下再摸,察觉手上所系的是根细铁链,双足微一动弹,立觉足胫上也系了铁链。
《笑傲江湖》第22回“脱困”
中更是通过任我行的陈述,说明令狐冲被囚两个月所获得的代价。
那人笑道:“令狐兄弟,委屈你在西湖底下的黑牢住了两个多月,我可抱歉得很呐,哈哈,哈哈!”
这时令狐冲心中已隐隐知道了些端倪,但还是未能全然明白。
那姓任的笑吟吟地瞧着令狐冲,说道:“你虽为我受了两个多月牢狱之灾,但练成了我刻在铁板上的吸星大法,嘿嘿,那也足以补偿而有余了。”
【问题】
1.是谁对令狐冲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2.令狐冲在铁牢获益是否能减轻责任?
【解读】
《笑傲江湖》中的令狐冲,是一个开始武功低微,但是性格豪爽,又遇到很多机缘,最后练成绝世武功且抱得美人归的人物。
有人评价,令狐冲性格的可爱处,是金庸笔下人物之最,他比杨过多了几分随意,比韦小宝多了几分气派,比乔峰多了几分潇洒。
令狐冲幼时父母双亡,由华山派掌门岳不群夫妇收为首徒,抚养长大。
在赴衡山途中,为救恒山派仪琳,身受重伤。
后与华山剑宗夺门之人恶斗,内力大伤,桃谷六仙、不戒和尚胡乱医治,内力尽失,命不久长。
五霸冈后遇种种纠缠、恶斗,再受重伤。
无意中与魔教向问天联手,共御正邪强敌,伤更加重了。
向问天为了拯救命悬一线的令狐冲(当然营救任我行是其主要目的),一起到太湖梅庄会见江南四友,于是引发了一起多人被非法拘禁的案中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例其实提供了两个非法拘禁的故事情节:一是东方不败委托江南四友非法拘禁任我行;二是任我行巧妙“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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