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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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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令狐冲成为被拘禁对象。

如何界定东方不败、江南四友的非法拘禁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呢?以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行为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是否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呢?显然应该如此,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罪,没有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立案标准。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一般主体涉嫌此罪也参照最高检的规定。

因此,东方不败、江南四友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认定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仍然可以参照最高检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视为重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视为特大案件。

任我行虽然被拘禁且被实施捆绑,但并没有造成重伤、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后果,不过被关在西湖底梅庄12年,因此应确定为重大案件。

至于令狐冲的被拘禁,东方不败和江南四友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

任我行和向问天应该对令狐冲的被拘禁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令狐冲被拘禁了两个月,也构成非法拘禁的重大案件。

不过,考虑到令狐冲本来已经奄奄一息、垂死挣扎,如果不是被关在湖底就无法学习吸星大法,有可能早就一命呜呼,因此任我行和向问天的行为其实是在挽救令狐冲的生命,可以功过相抵,减轻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8对象错误:蛮萧峰失手误杀段阿朱

【情节】

《天龙八部》第23回“塞上牛羊空许约”

中,记载了丐帮帮主乔峰(也就是萧峰)与段正淳解决恩怨的方式。

但是很遗憾,结果却是令萧峰大吃一惊。

电光一闪,半空中又是轰隆隆一个霹雳打了下来,雷助掌势,萧峰这一拳击出,真具天地风雷之威,砰的一声,正击在段正淳胸口。

但见他立足不定,直摔了出去,啪的一声撞在青石桥栏杆上,软软地垂着,一动也不动了。

萧峰一怔:“怎的他不举掌相迎?又如此不济?”

纵身上前,抓住他后领提了起来,心中一惊,耳中轰隆隆雷声不绝,大雨泼在他脸上身上,竟无半点知觉,只想:“怎的他变得这么轻了?”

这天午间他出手相救段正淳时,提着他身子为时颇久。

武功高强之人,手中重量便有一斤半斤之差,也能立时察觉,但这时萧峰只觉段正淳的身子陡然间轻了数十斤,心中蓦地生出一阵莫名的害怕,全身出了一阵冷汗。

便在此时,闪电又是一亮。

萧峰伸手到段正淳脸上一抓,着手是一堆软泥,一揉之下,应手而落,电光闪闪之下,他看得清楚,失声叫:“阿朱,阿朱,原来是你!”

【问题】

1.萧峰失手误杀段阿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象认识错误对刑事犯罪定性有什么影响?

【解读】

金庸笔下英雄无数,但若论意气之豪迈、行事之光明、胸襟之广阔,唯有萧峰(也就是乔峰)。

唯有萧峰,集宽厚豪迈、威严果断、机敏刚毅、内蕴深情、武艺高超、为民舍身于一体,堪称人中之龙、侠之大者!

也唯有萧峰最令人唏嘘、扼腕、称绝!

萧峰是《天龙八部》里的丐帮帮主。

《天龙八部》里的丐帮,比哪部书里的丐帮都有气势,萧峰这个丐帮帮主也当得最气派。

阿朱只是慕蓉府里的一个丫头,但萧峰和阿朱却成了相约百年的情侣。

阿朱第一次见到萧峰,正赶上萧峰身为帮主,以惊人的武功和不凡的见识应对外部的滋事和内部的反叛,这无疑给阿朱留下深刻的印象。

当时,阿朱敢为萧峰出头说句公道话,也给乔帮主留下印象,不然乔帮主不会注意一个小女子。

如果萧峰仍是帮主,阿朱依然是丫头,这两个人的情缘怕很难发展。

但后来萧峰被认定是异种契丹人,不但不是帮主了,而且成为众矢之的,武林皆欲杀之。

这突来的灾变对萧峰而言,真是天降奇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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