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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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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祸福相倚,正因为萧峰遇难,才有可能再遇阿朱。

两个人与情字联系起来,应是从萧峰为阿朱疗伤时起,萧峰把药涂在阿朱胸脯上,无疑阿朱玉体已被这个男人尽看。

这在当时来讲,对女子而言,已与和男人上床无区别。

阿朱晕过去,细辨之,痛苦只占一小半,羞不可抑占了一大半。

可惜天意弄人,萧峰竟然发现她父亲是他的仇敌,阿朱不忍看他不安心,却又唯恐他惹祸上身,无奈之间,便以己身来化他的怨,为他避祸。

阿朱代父亲段正淳受萧峰一掌致死,萧峰痛不欲生、欲哭无泪,瓢泼大雨中,他抱着阿朱冰冷的身子狂奔在雨中旷野,内心万念俱灰,举头无语问苍天,几欲对长天呐喊,却已无力回天……什么是痛,人去情灭肝肠断!

这里的故事情节,给刑法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样本:萧峰失手误杀段阿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从古至今的中外各国,故意杀人罪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质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也是各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几种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高往低的顺序,立法者倾向刑罚是从重处罚的。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第一,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第二,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如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第三,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第四,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第五,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第六,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萧峰误杀段阿朱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呢?这里涉及对象认识错误在刑事犯罪定性中的作用。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假想非罪”

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对“假想非罪”

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第二,“假想犯罪”

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假想犯罪”

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不影响定罪判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认定行为人的罪责。

按照“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第一,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后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还有一支手枪。

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

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具体对象的错误而是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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