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庸武侠最强人物 > 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

第四章 刑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9页)

目录

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暴力行为”

,不仅包括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

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惧情境的行为,都被定义为“骚扰”

,都要受惩罚与管束。

具体地说,“家庭暴力行为”

,通常包括下列四种:

第一,身体暴力(身体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种种攻击行为。

身体暴力行为的方式,以手、脚直接攻击的比例最高,其余则为使用皮带、木棍、家具等物品,甚至农药、硫酸、盐酸、电击棒、刀子、剪刀、枪械等武器。

其中最常发生的是打、砍、泼毒及下毒。

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有时则是多法兼施。

第二,言语暴力(言语虐待),指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者。

包括以言语威胁、恐吓、恶言辱骂、恶意诽谤、使用伤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语等,足以引起他人强烈的不舒服情绪的言语。

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讽刺,威胁要伤害对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扬言使用暴力,侮辱对方或为不实的指控等等,均属言语暴力。

第三,性暴力(性虐待),指在违反个人意愿下,受害者被强迫从事性行为或某一种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损的虐待行为。

包括对受害者胸部或阴部的攻击,或用武力或身体暴力胁迫受害者进行性活动。

例如强迫受害者与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强迫受害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胁迫受害者从事特别而其不想要的性行为、在受害者有病时迫使从事性行为或胁迫有性变态的性行为等等。

第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威胁自杀、干扰睡眠、控制受害者与外界的关系、不准受害者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质问“孩子是谁的”

、逼问受害者的行踪、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实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极度妒忌吃醋、跟踪、监视等,均属精神虐待。

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

,但这属于归类罪名而应其所成立之罪处罚,如杀人、伤害、遗弃、抢夺、恐吓等罪。

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从故事情节来看,公孙止当然坏,但是有很多坏人,并不讨厌,欧阳锋就并不讨厌。

可是公孙止的讨厌程度,远在他坏的程度之上,这样讨厌的人,后来和裘千尺一起摔死,真是便宜他了。

本来,公孙止因为遭受裘千尺的死亡威胁,在他和柔儿之间只能“二选一”

,他如果真的按照他所说的“我跟你一块儿死”

,倒也是一个真男儿,谁知道他竟然是骗柔儿。

“相约自杀”

方式在当今的网络社交群屡见不鲜,轻生者往往通过网络社交工具传播消极观念和自杀手法,并相约二人以上一起实施自杀行为,引发公众担忧。

从目前的有效案例来看,如果相约自杀双方均已死亡,则均无刑事责任;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的,生存一方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死亡一方是生存一方协助甚至实施杀害行为的,则更是毫无疑义定为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

公孙止的行为,绝对属于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

至于因为受了裘千尺的胁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二选一”

中决定选择自己存活让对方死,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该情节有点类似于美国学者萨伯提供的“洞穴奇案”

,其中14位法官提出了14种不同的观点。

我们在这里,就将公孙止的行为暂搁置,毕竟法律与人情之间,太难决断。

4.5乘机性交:尹志平借乱迷奸小龙女

【情节】

《神雕侠侣》第7回“重阳遗篇”

中,记录了金庸迷们最为痛恨、最为郁闷的一段戏:无拘无束的杨过和冰清玉洁的小龙女本来是天生的一对伴侣,结果竟然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结局。

以至于后来金庸作订正版的时候,很多读者强烈呼吁要修改这一段,不能让尹志平破坏了小龙女的贞洁。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