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5页)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狄云、陈达海杀人行为都是确切无疑的。
这两个不懂法的家伙,狄云错就错在他不该自己去打那一棍,应该让血刀僧干就行了;陈达海更是不该,反正史仲俊已经伤重难治了,让他自生自灭或者自杀就好了。
何必又拖两个无辜的人下水呢,这样岂不是都犯法了!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一般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第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
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
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
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例中,狄云显然实施的是作为的安乐死中的第三种积极情况,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陈达海也是一样的,如果陈达海不对史仲俊刺那么一剑,而是让史仲俊自生自灭,则构成不作为的安乐死(其实就是见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5.8羞辱阿珂:韦禅师如何自证其清白
【情节】
《鹿鼎记》第22回“老衲山中移漏处佳人世外改妆时”
中,记载了韦小宝和阿珂初次交锋的“兵刃相见”
及尴尬过程。
韦小宝吓得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是好,突然间后领一紧,已被人抓住,这一抓连着他后颈中要穴一起拿住,登时全身酸软,使不出力气。
……
韦小宝只觉右眼陡然剧痛,那女郎竟然真的要挖出他眼珠,大骇之下,弯腰低头,满腔风情登时丢到九霄云外,双手反撩,只盼隔开她抓住自己后领的那只手。
那女郎一拳打在他后心。
韦小宝大叫:“哎哟,妈呀!”
双手反过来乱抓乱舞,不知不觉地使上了洪教主所授的半招“狄青降龙”
,突然之间,双手手掌中软绵绵地,竟然抓住了那女郎胸口。
这一式本是要逼得背后敌人缩身,然后倒翻筋斗,骑在敌人颈中,岂知那女郎并无临敌经验,不提防给韦小宝抓住了胸部。
招式的后果既大不相同,那“狄青降龙”
的后半招便也使不出来。
那女郎惊羞交加,双手自外向内拗入,兜住韦小宝的双臂,咔啦一声,已拗断了他双臂臂弯的关节,这招“乳燕归巢”
名目温雅,却是“分筋错骨手”
中的一记杀着,跟着飞腿将韦小宝踢出丈许。
那女郎气恼之极,拔出腰间柳叶刀,猛力向韦小宝背心斩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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