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庸武侠最强人物 > 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

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7页)

目录

被害人一方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阿珂曾经被少林寺和尚捉入寺中,关于这一点少林寺并不否认,并说明并不是捉入寺中,而是因为阿珂自杀行为导致晕倒,少林寺为其提供救治,在救治好了以后已经自行离去。

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则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太监(虽然后来证明是假的)。

既然是太监,当然就不可能去嫖娼或者做一些有辱风化的行为。

不过,杨溢之的证言显然属于品格证据,因为韦小宝身份特殊且于平西王府有恩,所以不可能做“坏事”

,这在逻辑上有问题。

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

英美诉讼法理认为,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案件中该人的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即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如暴力倾向)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

,“一次做贼、终身为贼”

的逻辑推论是不能得到承认。

因此,杨溢之的证言应该被排除,不具有可采性。

此外,杨溢之是否能够证明韦小宝之清白,从利害关系主体身份上也值得斟酌。

很明显,杨溢之由于韦小宝是平西王府的恩人,而自己是平西王府的人,因此杨溢之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能否作证?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将利害关系人排除在证人的范畴之外,因此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就自己的所见所闻,提供证人证言。

不过,利害关系人证言的可信度,常常会被法官质疑。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第5项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69条第2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7条第5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9强制医疗:成昆恶计引疯谢逊报复

【情节】

《倚天屠龙记》第7回“谁送冰舸来仙乡”

中,则通过谢逊的讲述,将谢逊与其师父成昆之间的恩怨情仇,说得是一清二楚。

“在我二十八岁那年上,我师父到我家来盘桓数日,我自是高兴得了不得,全家竭诚款待,我师父空闲下来,又指点我的功夫。

哪知这位武林中的成名高手,竟是人面兽心,在七月十五日那日酒后,忽对我妻施行强暴……”

张翠山和殷素素同时“啊”

的一声,师好徒妻之事,武林之中从所未闻,那可是天人共愤的大恶事。

谢逊续道:“我妻子大声呼救,我父亲闻声闯进房中,我师父见事情败露,一拳将我父亲打死了,跟着又打死了我母亲,将我甫满周岁的儿子谢无忌……”

……

谢逊出神半晌,才道:“那时我瞧见这等情景,吓得呆了,心中一片迷惘,不知如何对付我这位生平最敬爱的恩师,突然间他一拳打向我的胸口,我糊里糊涂的也没想到抵挡,就此晕死过去,待得醒转时,我师父早已不知去向,但见满屋都是死人,我父母妻儿,弟妹仆役,全家一十三口,尽数毙于他的拳下。

想是他以为一拳已将我打死,没有再下毒手。

……

于是我潜心专练‘七伤拳’的内劲,两年后拳技大成,自忖已可和天下第一流的高手比肩。

我师父若非另有奇遇,决不能再是我敌手。

不料第三次上门去时,却已找不到他的所在。

我在江湖上到处打听,始终访查不到,想是他为了避祸,隐居于穷乡僻壤,大地茫茫,却到何处去寻?

我愤激之下,便到处作案,杀人放火,无所不为。

每做一件案子,便在墙上留下了我师父的姓名!”

张翠山和殷素素一齐“啊”

了一声。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