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程序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第19页)
教唆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精神病的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近年来,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罪的形态又有了新的研究,提出了间接正犯的观点。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为弥补限制的正犯概念与极端从属性说所带来的处罚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补救概念。
尽管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无法得到合理论证,承认间接正犯概念会产生许多弊病,甚至会动摇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根基,因而早就有学者从不同立场提出了取消间接正犯概念的观点。
我国刑法法条上并未认可间接正犯的提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间接正犯虽然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
但具体由谁承担法律后果,一般认为应当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本案中,成昆利用谢逊性格上的弱点,故意对谢逊家人实施犯罪行为,使得谢逊疯性大发、到处杀人,是否符合前文所说的间接共犯呢?这就要看谢逊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状态,如果是精神病人,则应当由成昆承担责任,反之谢逊应当具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谢逊在遇到家庭突变的紧急事态时,本人也存在处事不当,未能正确及时调整心态,导致其采取极端暴力解决方式,这是一个悲剧。
不过,正如成昆自己所说,谢逊杀人时偶尔遇到凶险时(比如谢逊曾跟崆峒派崆峒五老中的三老比拼内力),成昆便在暗中解救(事先打伤五老中的其他二老),使之更好地成为成昆手中的杀人之刀。
这个时候成昆的介入,就是一种共同犯罪的故意,不过此时的共同犯罪故意形态比较特殊——成昆知道而谢逊并不知道,这种形态在刑法学理论上称为片面帮助犯。
片面帮助犯是指在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为其实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犯。
“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也是引发片面共犯理论的事实根源”
。
片面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完全相同。
间接正犯是间接的设定却直接的支配行为因果关系的流程,片面帮助犯是间接的辅助正犯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流程,虽然其性质略显不同,但二者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言之,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他本人并不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表现在排除犯罪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方便。
而实行犯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
谢逊为了逼迫成昆现身,半年之间接连做了三十余件大案,被害人包括雁翎飞天刀邱老英雄、阴阳判官秦大鹏、太虚子两位师兄等。
不论是否是成昆引诱或者逼迫,都难逃其故意杀人的惩处。
不过,如果谢逊被证明是精神病患者,则可以免除其刑责。
谢逊因为成昆系列行为,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经常疯疯癫癫,应该属于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精神科疾病,是一种持续、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严重的一种,是以基本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的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的一类最常见的精神病。
病因未明,多青壮年发病,隐匿起病,主要影响的心智功能包含思考及对现实世界的感知能力,并进而影响行为及情感。
临床上表现为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以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患者一般意识清楚,智能基本正常。
精神分裂症的一个特征:妄想,包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罪恶妄想、被洞悉感。
精神分裂症的一个主要症状:幻觉,包括幻听、幻视、内脏幻觉。
医学证明:受重大刺激时,精神可能错乱分裂,发疯或出现两种人格。
谢逊出场后,精神多有错乱,时常性格大变,其中比较显著的,原著中有三次提及。
成昆未婚妻被夺后,会不会也出现第二人格,把谢逊一家灭得只剩下谢逊。
成昆精神正常时,遇到谢逊身处险境,便想法帮之化解,副人格出现时,则复仇至上,不择手段。
但是,如何能证明谢逊的行为是否属于精神病呢?
司法精神病学是现代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一门结合精神病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
在审判和诉讼过程中,为精神病人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中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而且《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从立法上对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规定。
在西方,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
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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